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极端天气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极端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