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在本辖区内广泛传播预警信号。在偏远地区或者夜间等特殊时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应急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报警器、敲门入户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群众。对独居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采取专人联络、上门提醒等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以及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预警信号。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号,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