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极端天气应对纳入同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关应急预案中明确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当包含涉及本行业、本领域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内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