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和挤占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经费;(二)非法占有、损毁豫剧相关实物、场所;(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