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符合条件的豫剧表演团体与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和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共建教学实践基地。

鼓励豫剧代表性传承人、豫剧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名家传戏、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豫剧后备人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