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加强豫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建立豫剧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在职称评定中重点考察豫剧人才在舞台表演和创作生产中体现的能力、业绩,推行豫剧创作作品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合理配置高级岗位中重要演职员比例;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豫剧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学术成果和任职年限要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豫剧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