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商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