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企业救治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破产案件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依法统筹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企业有序退出与资源优化配置。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