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营造宽严有度的监管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检查手段,严格控制入企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根据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