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发展“一县一特色”的县域重点产业链,明确主导产业方向,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和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跨县域交流机制,搭建产业对接、项目推介、技术交流、供需匹配平台,推动各县域产业协作、资源互补、经验互鉴,促进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