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培育,提供标准制定指导服务,推动先进企业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立足技术创新优势,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骨干人才进入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