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激励机制,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用工和求职信息供需对接平台,做好信息发布、精准匹配、跟踪对接工作,强化用工指导与权益保障,助力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稳定用工秩序;引导有需求的民营经济组织灵活用工、共享用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联合开展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定向培养。支持全国各地高等学校在泉州设立教育基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评价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提供住房、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