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社区治理协调推进部门负责社区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推动解决社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完善社区治理政策,定期研究社区治理工作,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区治理宣传工作,宣传社区治理创新做法、突出成效、先进人物和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