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第六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单位建议名单进行评审。评审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下列内容开展核查:(一)单位所处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风险等级;(二)单位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等条件;(三)单位的性质、规模、生产特性;(四)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经评审形成的重点单位名录,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