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受气象灾害影响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