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