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占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