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占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