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在公共场所配备急救箱(包)、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培育师资队伍、配置设施设备等工作,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旅游等行业,以及教育、体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开展联合培训和应急救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