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援、人道资源、人道传播等方面的协作,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应急响应、公共卫生、医疗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边境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