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通过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并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首次购买瓶装燃气的,居民用户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用气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居民用户应当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