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平台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排查发现、会商研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复盘回溯、督办问责等机制,完善统一受理、分类流转、依法办理、闭环管理的工作流程,推动各部门按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等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应当派员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履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