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公开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信息的;(二)未依法组织审查相关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的;(三)未依法组织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验收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