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家风馆、家风文化广场、家庭教育会堂等家教家风基地和场所,开展家教家风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