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落实家访制度,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密切日常沟通,促进学校、家庭共同教育。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