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六条有效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