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