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