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掌握未成年人成长动向和心理状况,发现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