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