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