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