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