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