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等养护措施。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等生长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根据需要编制濒危古树名木复壮方案,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树干清腐支撑、病虫害防治、地面改良等救治、复壮措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