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未按要求提供种子样品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