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境外的,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以外,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发布开庭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以前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