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
(一)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形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和底层结构已经完成或地基施工完毕,或者基坑已开挖完毕或基础桩已基本施工完毕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
(四)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的;
(五)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