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轨道快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新开采地下水的,由轨道快线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取水工程、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