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区级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