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