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