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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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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级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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