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级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