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法规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