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或者提交符合相关采伐规定的采伐申请。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材料,经采伐作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采伐单位(或个人)方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主管部门按政府批准的采伐限额指标和经审核的设计或采伐申请表,审核发放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均应计入采伐限额。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交通、水务和住建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