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棉花质量促进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棉花产业布局和自治区发展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棉花产业发展规划,优化棉花产能布局,推动加工能力与种植区域相适应,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以及兵地协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棉花种植、采收、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全链条质量提升。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提升棉花质量扶持措施,建立健全棉花良种选育、推广以及棉花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宣传、隐患排查、纠纷调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