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前款规定的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