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温泉康养产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