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文旅、交通等部门应当支持温泉康养企业与区域内文旅资源深度联动,通过门票互通、交通接驳、信息共享等举措,搭建统一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一卡通通行。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