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三)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