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涉民营经济组织投诉热线、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畅通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投诉举报反馈渠道;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答复,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