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加强对行政检查计划、频次、权责、过程、模式等管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