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时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在经营运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各项不平等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